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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后的四川省环保条例元旦起实施 这些关键词帮你读懂

    时间:2017-12-11 17:47:03  来源:  作者:

    《四川省环保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1日讯(记者 陈淋 摄影报道)修订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据悉,《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表示,《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我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环保督察、监察制度

      根据《条例》,我省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我省还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此外,《条例》提出,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审计范畴。

      关键词:中、高考禁噪,违者最高罚5万

      《条例》还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根据规定,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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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河长制”入法

      “河长制”入法。《条例》明确,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关键词:环保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而重点排污单位也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信用;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据悉,《条例》增加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公众参与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条例》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

      关键词:从严惩处,按日计罚

      《条例》明确了信用惩戒责任和连带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或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没有公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者开除,且其主要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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