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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借车人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跟着遭殃赔偿8万多

    时间:2018-03-27 15:20:49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7日讯(记者 刘佩佩)成都一车主将“爱车”借给朋友驾驶,但是没想到借车人太不靠谱,无证驾驶酿成交通事故,车主也跟着遭殃惹上官司。3月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了一起借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驾驶人沈某、车主李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487.45元、84121.86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170元。

    2017年10月,被告沈某未依法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某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处,遇丰某某醉酒后驾驶某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丰某某受伤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沈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李某某系该拖拉机的车主,在沈某向李某某借用车辆的过程中,李某某并未审查沈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沈某并未取得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经审查,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证不符,具有较大过错;李某某将事故车辆借予沈某使用,但未审查沈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仍存在过错;丰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责任比例为:丰某某承担20%的责任,沈某承担64%的责任、李某某承担16%的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驾驶人沈某、车主李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487.45元、84121.86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17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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