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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食品小作坊新规权威解读 七问七答为您解惑

    时间:2017-06-01 21:11:16  来源:  作者:

    金堂县首张摊贩登记证(图由成都市食药监局提供)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日讯(记者 李丹)2017年5月31日,成都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以成食安办〔2017〕28号文件发布了《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33条,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七问七答权威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细则》?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三小”的界定都比较抽象,且《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成都是世界“美食之都”,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闻名遐迩,“三小”体量巨大(约有小作坊1300多家、小餐饮5万多家、摊贩5000多家,及大量小食杂店)。“三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贯彻落实《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必要结合成都实际制定《细则》。

      二、《细则》中如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具体界定?

      《细则》中对“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尽量将无法取得许可的从业对象都纳入监管视野,给予其合法身份,又要考虑到行业导向问题,以及基层执行中的可操作性问题等。对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参考国家推荐性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明确了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面积限制;对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参考了国家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的经营场所不超过150平方米的面积限制;而对小作坊未根据许可下限的300平米设置面积限制,主要考虑要将我市客观存在的因产业政策调整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传统业态纳入备案范畴。

      三、为什么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三小”监管范围?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高风险点,目前仅《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该管理办法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不足,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 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符合《条例》对食品摊贩的定义“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其纳入摊贩管理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因此,《细则》第三条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三小”监管范围,并在第二十一条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等人员的责任划分和约定进行了强调。

      四、《细则》是如何体现鼓励引导原则的?

      为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部分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持证企业”变成“三小”,以此来回避“持证企业”因要遵循《食品安全法》而承担法律高风险的情况。《细则》第五条专门设置了鼓励引导性条款,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细则》第十四条再次强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网络销售限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三小”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通过鼓励性和禁止性原则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引导“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为什么要设置食品小经营店与污染源的距离?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该条是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进行细化,25米距离是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相关要求规定。此外,《条例》对违反该条款规定有处罚条款,为便于理解,《细则》在第三十条法律责任部分也明确了指引条款。

      六、如何理解《细则》中强调的环保问题?

      《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设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该条并不是《细则》所增设的禁止性条款,也不是“三小”备案条件(“三小”备案仅为形式审查,只须提交《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的五项材料),而是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调;且该条第二款明确了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管理部门,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七、《细则》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成都的地方特色创新?

      《细则》将成都在“双安双创”中形成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融入“三小”管理原则。一是通过“三小”监管平台数据归集要求、鼓励信息化手段应用、实施网格化监管等规定突出信息化管理;二是建立风险分级管理、信用分类、“黑名单”、信息公开等制度突出风险管理;三是通过鼓励行业自律、明厨亮灶、购买社会服务、投诉举报奖励等方面突出社会共治;四是将农村群宴纳入调整范畴。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并对农村群宴各方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细化;五是根据《条例》及《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三小”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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