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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自贸区范围内试行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

    时间:2017-08-10 20:37:55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0日讯(记者 李丹)8月8日上午,成都青白江区的龚先生拿着刚刚打印好的个体户营业执照高兴地对记者说:“简直太方便了,就像在银行里办事一样,工作人员都帮我把表格填好了,我只用签字确认就可以直接领营业执照了”。

      1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成都市工商局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龚先生正是该项改革首批受益者之一。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是国家工商总局、四川省工商局确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此项改革将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社会创业创新,并为全国范围内推行该项改革提供可复制经验。

      据悉,改革的创新点主要有3个。一是在成都市自贸区范围内,试行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简易登记模式。简化登记流程,申请人只需提交身份证,采取“你说我记”的方式,即申请人现场口述、工商所或市场监管所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信息,然后由申请人核对表单并签字确认,即可现场核准、发照。此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登记的,或者自愿选择传统登记模式的,则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允许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登记。改革前,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需要采取注销后再新设的方式。改革后,成都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不变更名称等情况下申请成都市内跨登记管辖区域进行迁移登记,以维护具有一定历史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起来的知名度、商誉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避免经营户市场资源流失;

      三是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改革前,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经营者变更,但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经营者之间进行转让的需要。此次改革规定,对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变更的,由原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后,新经营者可即刻办理开业登记并使用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原名称,不再受必须原经营者注销登记1个月后才能申请使用原经营者名称的限制。对以家庭方式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变更的,工商部门依法支持其在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办理经营者变更。

      该负责人还表示,根据《通知》精神,市工商局支持各区(市)县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依法实行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探索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等措施,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式。同时,为确保“宽进”之后的“严管”,做到登记、审批、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通知》还要求,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证明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前,办理相关前置许可证明;对涉及行政许可后置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要求,采取形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当制定完善的个体工商户迁移档案交接制度,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链接1: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简易登记办理指南

      1、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

      2、登记流程

      ①现场填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②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信息后,打印开业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③由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再由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发照。

      链接2: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跨登记管辖区域迁移登记的,应当先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申请跨登记管辖区域迁移登记的,在完成迁入迁出手续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同时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3、申请人跨登记管辖区域迁移登记的,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证明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前,办理相关前置许可证明;涉及后置许可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时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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