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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提升新时代人大工作水平

    时间:2019-11-02 17:53:1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提升新时代人大工作水平——写在2019年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月之际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4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履职尽责,开拓进取,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大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不仅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而且顺应了各族人民的新期盼。1950年4月德宏解放,各族人民进入当家作主的新时代。1953年7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成立(1956年改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全州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1979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的一年。当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83年4月,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州人大常委会。从此,我州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对于德宏这样的边疆民族自治地区来说,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各族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距离更加贴近,联系更加便利,诉求更加畅达,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加充实、形式更加具体。同时,人大行使职权更加法治化、更加常态化,更能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历届州人大常委会,从德宏边疆、民族、山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各项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健全、不断完善,推动全州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为全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境安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始终把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40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好人民意志,保护好人民利益;把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作为立法、监督的重点,立法促监督,立法惠民生。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通过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

    为人民当家作主立法。1980年,在省民族政策检查团的帮助下,开始起草自治条例草案。历经7年的努力,1987年7月14日《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颁布实施,随后印制成汉、傣、景颇、载瓦等五种文字的单行本,《自治条例》成为全州各族群众当家作主的行为规范。2005年,州人大常委会对自治条例进行修订。《自治条例》颁布实施后,州人大常委会督促并指导州发改委等39个职能部门制定了部门实施自治条例的办法,促进行政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自治条例实施以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权限、立足边疆、围绕民生,聚焦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域先后制定修改出台了8部单行条例,有力维护了边疆稳定、民族团结,推动了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民生改善保驾护航。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党的立法导向,制定立法规划,出台相关法规,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德宏州民族教育条例》;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修订了《德宏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德宏州艾滋病防治条例》《德宏州禁毒条例(修订)》等法规。此外,随着德宏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和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德宏州旅游条例》《德宏州乡村清洁条例》立法调研,通过立法有效解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为边境扩大开放立规。20世纪90年代初,德宏“以贸易为先导”发展经济。1992年9月,颁布实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贸易管理条例(试行)》,规范了全州边境经济贸易工作,对搞活边境贸易、保护合法经营、加强管理、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形势的变化,该条例的效能基本丧失,于2004年3月29日废止。近年来,州人大常委会立足边境特点,对流动人口居住证条例、物流寄递业管理条例、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条例、涉外婚姻管理条例进行立法调研,将外国人入境就业(务工)管理条例定为立法项目等,为全州扩大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为经济社会发展刚性监督。把群众有期盼的事项作为监督的工作重点,持续加强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04年“7·5”“7·20”泥石流和2008年“8·20”“8·21”地震灾害发生后,州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调查和代表视察。在财政预算监督中,提前介入年度预算工作,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与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预算法的修订为新起点,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公开机制,积极探索借助专业力量、代表联名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的方式,推动全口径预算监督走向日常化,督促政府用好每一分钱。2017年,首次试行部门预算联审制度,制定《德宏州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实施办法》等,督促计划和预算的有效执行。加强对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持续关注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的生存保障,托住民生底线。听取和审议最低生活保障、妇女儿童发展和残疾人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性住房等报告,以及扶贫开发、养殖业、科技、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边民跨境婚姻和宗教等方面工作,着力于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生态文明建设强力监督。直面热点、难点,敢于亮剑,敢于监督,持续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监督,重点关注全州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和水电站无序开发情况,对硅产业发展作出“关停并转”的决定。深入开展好德宏环保世纪行活动,围绕美丽德宏建设,连续多年开展以“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强水危机应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遏制生态退化——发展中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修复”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不断提高活动实效,进一步推动生态德宏建设,在事关民生的饮用水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森林保护等方面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守住德宏的绿水青山。

    实践证明,只有做好做深“民主”“民生”两篇文章,才能不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初心,才能把为民履职的使命践行好、完成好。人大工作只有植根于人民群众中,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二、坚持依法办事,始终把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准则。40年来,州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坚持既依法加强监督,又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督促“一府两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督方式多样化。随着州人大常委会的建立,监督工作步入正轨。1990年初,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一个“平台”整理阶段,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开展了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工作,实现了人大监督方式的多样化。2006年监督法出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除了行之有效的常规监督,州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民生事业改善的监督检查。2016年10月28日启动了专题询问,对全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和林业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询问,为探索监督工作有效途径积累了有益经验。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先后对州级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和德宏师专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德宏浦发扶贫投资发展基金等5个决议,对水利、保障性住房、交警等20个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视察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全州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扶贫工作等4个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提高审议意见的办理实效,推动政府把发展的成果惠及各族群众,促进落实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执法检查求实效。加强执法检查,形成了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各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先后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以及《德宏州禁毒条例》等执法检查组,深入各县市,抓住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从1988年以来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对正确处理森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报批制度、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重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林业工作。近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参加,先后对水土保持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监察法以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学前教育条例等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对政府采购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采购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维护了群众利益。

    实践证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制约又是促进,只有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达到人大监督的目的,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关充满活力、协调有序、廉洁高效地运转,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法定职能的首要任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40年来,州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住事关全州改革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党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州各族群众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重大事项决定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紧紧抓住各个不同时期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一方面,围绕对德宏经济社会发展带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规划行使决定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纲要”“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通过人代会、常委会形成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符合全州人民的发展愿望和利益要求,为又好又快发展定好目标、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围绕民主法治建设决定重大事项,把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从“一五”到“六五”普法规划,每个五年普法规划启动时都要形成关于在全州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的决议,把州委关于普法教育的决定,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变成全州人民学法、用法的自觉行动。1998年2月,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九五”期间依法治州的规划。2016年,作出在全州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动员全州人民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推进依法治州。

    决定重大事项抓重点、热点、难点和关键。围绕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好地服务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德宏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促进重大事项决定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围绕提升对外开发开放水平为主题,对德宏州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开放合作、瑞丽试验区推进建设情况等调研,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运用代表视察、专题调查、调研等方式,督促政府实施好重大交通项目工程,促进全州内外交通枢纽尽早建设完成。作出批准融资用于瑞陇高速公路、大瑞铁路、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三馆”建设等决定,有效助推了全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抓住事关全州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根据州委要求和州政府提请,依法审议涉及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从批准州级财政决算、新增政府债务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调整及政府债务限额及预算调整等决议到批准设立德宏浦发扶贫投资发展基金的决议,从作出实行自治州津贴、批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的决议到作出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决议,再到作出加快推进生态州建设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决议等,促进和保障全州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只有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找准为中心服务的结合点,才能在履职中体现作为,在尽责中服务全局。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把开拓创新作为保持生机与活力的不竭动力。

    人大工作的生命力在于代表,活力在于代表工作。40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代表工作上的一次次探索和创新,打开了人大代表听民声、传民意、为民服务的新通道,不断提升人大工作水平。通过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中的作用,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为我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州各级人大代表活跃在各行各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代表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不断创新。落实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同级人大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全体州人大代表,实现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常态化。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各种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活动等,为代表创造更多履行职责的条件。代表们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视察关系全州发展大局的重大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并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每次常委会邀请2名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带着选民的意见参与议政,开通了常委会与代表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的民意直通车。创新了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活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和培训、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为每位州人大代表订阅、赠阅《云南人大》和《德宏人大》杂志、召开全州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大大提高了代表的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之家”阵地作用,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等为重点,组织代表开展学习研讨。

    依法选举和任免,加强地方政权组织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德宏州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在选举州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方面,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依法改进选举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历次换届选举和届中补选工作。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有机统一,依法规范开展人事任免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标准,把优秀干部任命到领导岗位上来。逐步建立健全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颁发任命书等多项制度,加强了对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治意识、公仆意识教育。制定了州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对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任后表态发言等制度规定,不断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评议的刚性监督力度,对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作出撤职、罢免决定。近5年来,共组织任前法律考试22次89人,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9人次,其中任命199人次、免职120人次,接受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主要领导的辞职。

    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认真研究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把人大真正建设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回顾过去,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点成绩、民主法治建设的每一个进步,都凝聚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智慧和汗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让我们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人民重托、无愧伟大时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创造出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为实现中国梦德宏篇章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德宏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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