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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晋宁“10·14”案将重审 致8死18伤一审1人判死刑2人判死缓

    时间:2017-04-12 23:49:57  来源:  作者:

    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因施工方建设人员与项目所在地村民发生冲突,酿成8死18伤的晋宁“10·14”案,事发后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英死刑,杨富、陈俊孟死缓,杨汝明、张红珍无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判决后,21名被告中有14人提出了上诉。云南网记者近日了解到,云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涉及该案的刑事判决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昆明中院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大规模械斗导致8死18伤

    一审判决显示,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晋城物流中心工地投资方与被告人杨汝明签订该工地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定于2014年10月14日开工。但由于此前该工地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造成停工。为达到顺利开工的目的,被告人杨汝明组织数百人,准备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并进行了训练。

    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获知此消息后,组织村民商议并进行安排,准备了汽油、钢叉等工具决意阻止杨汝明方开工。当天上午8时许,施工方前往集结地的王某某等8人在富有村被杨富等被告人及村民扣押、殴打。10时许,杨富等被告人将王某某等8人带至富有村口,浇上汽油与杨汝明方形成对峙。

    10时许,杨富等被告人将王某某等8人带至富有村口,浇上汽油与杨汝明方形成对峙。对峙过程中,8名被扣押人员遭到持续殴打。之后,百余村民持械冲向施工现场,施工方事前组织的数百名持械着统一服装人员与村民发生短暂激烈冲突。其间,8名被扣押人员身上的汽油被点燃。械斗中,造成王某某等7名施工方人员和村民舒某某共8人死亡、18人重伤至轻微伤、多人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

    一审判决1死刑2死缓

    昆明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杨汝明、陈俊孟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贵明等16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汝明纠集多人强行开工,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组织村民阻止开工,双方发生大规模械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上述四被告人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俊孟持凶器直接加害被害人王某某,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告人李海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杨富、杨汝明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丹、杨贵明等16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了文初的判决。

    21名被告14人提出上诉

    判决下发后,作为施工方人员的被告人杨汝明认为自己一方加强安保及组织人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为了自保的无奈之举。在村民方持续殴打8名被扣押人员并且往其头上浇汽油后,施工方人员冲上去是为了救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杨汝明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一审判决以杨汝明方的事前准备工作即推定其对聚众斗殴存在故意存在根本性的错误。“上诉人确实预见到了进场施工可能会与村民发生冲突,但绝无与其斗殴的故意。上诉人虽然组织了大量的人员,也准备了钢管、棍棒、石块等工具,但上诉人只有自保的故意和防卫的目的。”李春光认为,原判决将上诉人杨汝明一方救人的正当防卫行为错误地认定成了斗殴犯罪行为。

    此外,被告人李海英、杨富、陈俊孟、张红珍、杨汝明、张云伟、韦仕权、戚伟、李鹏斌、杨贵明、王兴贤、李永生、李永祥、周雷14人均表示对判决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了上诉。此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舒某、舒某对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同样提出了上诉。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涉及该案的刑事判决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昆明中院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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