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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拟4月18日听证

    时间:2018-03-31 15:35:04  来源:  作者:

    4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就《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举行听证。《意见稿》拟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停车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经营性停车场

    逐步接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意见稿》明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GPS和GIS等技术,对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等进行综合开发,组织建设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经营性停车场应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新建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停车信息分析处理及接驳条件后,方可申请备案。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应进行信息化改造,逐步接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方可申请年审。

    新建停车场

    应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

    针对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意见稿》要求,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地方,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专用停车场

    鼓励对外开放

    针对小区停车,《意见稿》拟规定,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鼓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人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出租给小区业主使用。

    居住区未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召开居住区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当编制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管理方案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依法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停车场管理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该居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居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全天或分时段开放。

    未经批准擅自设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最高拟罚5000元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如何设置?《意见稿》作了规范,明确收费停车泊位为白色实线线框加标识,专用泊位为黄色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他特殊识别线框,免费泊位为蓝色虚线线框加标识。

    从事经营活动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应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给加盖本停车场印章的税务发票,驾驶人可拒绝支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单位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与车主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停车场保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销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拟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非机动车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最高拟罚200元

    为规范停车,《意见稿》明确,进入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重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人行道或者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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