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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出台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时间:2019-03-05 17:53:03  来源:  作者:

    原标题:丽江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日前,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始正式实施。

    《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分别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了安排部署。

    《方案》明确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工作目标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符合实际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按照《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经过认定的自然保护地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自然保护地保护对象或保护对象栖息环境受破坏的。

    6.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的。

    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方案》同时明确,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从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坚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8个方面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平台和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经费管理,鼓励公众参与。(记者和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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