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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乌12岁女孩被指超市内盗窃 为证清白跳楼自尽

    时间:2014-11-14 13:58:00  来源:  作者:

    一面是超市店主当众指责偷窃,一面是父母的不信任。为了自证清白,义乌6年级女生、12岁的小兰(化名)从家中阳台纵身一跃,结束了生命。这一天是2014年5月30日,小兰没过上小学阶段的最后一个儿童节。义乌当地论坛对此事讨论热烈,孩子父母悲痛欲绝。

    事后,孩子父母把超市店主母子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超市店主怀疑孩子偷拿东西,翻搜孩子书包,当着众多路人的面直指孩子偷窃,这和孩子的死有很大关系。

    昨天,义乌市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此案在过去的两个月中经一审、上诉、调解,以超市店主赔偿30万元告终。

    起因 一份“多出来”的牛奶和薯片

    小兰是江西鹰潭人,父亲跑货运,母亲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还有一个4岁的弟弟,一家四口租住在义乌江东街道金村一幢民房的5楼。

    每天早上6点左右,小兰会空着肚子乘公交车去上学,经常在路过的小区超市买点零食。

    5月30日早上6点30分,从超市内走出来的小兰,被店主徐某叫住。徐某说,怀疑小兰偷了东西,要打开书包检查。书包打开之后,里面有一盒牛奶和一包薯片。

    小兰说,这些东西是她前一晚买来放在书包里的(店主一方称,这些牛奶和薯片是早上刚进的新货,之前没货)。

    店主徐某和母亲蒋某对小兰说,把父母叫来。眼看上学时间就要到了,蒋某扣下牛奶和薯片,让孩子先上学,放学把家长叫来说清楚。

    早上7点多,小兰妈妈徐女士把儿子送去幼儿园,回来路上被超市的蒋某叫住。

    蒋某说,你孩子怎么教的,居然偷超市里的东西。

    徐女士解释,应该是误会,他们夫妻俩每个月收入有15000元左右,每天给孩子的零花也都有十几二十块钱,家里也不缺零食,女儿不至于去偷七八块钱的东西。更何况,店家并没有亲眼看到孩子偷东西。

    当天放学后,小兰和三个同班同学一起回到超市。

    小兰对店主说,这些同学都可以证明她的为人,她没有偷东西。店主蒋某不以为然。

    这时,小兰父亲兰先生刚好从超市门口经过,被蒋某拽着衣服拉进超市。

    蒋某当着众人的面说,这个女孩子偷了东西还不承认,还叫同学一起来理论。

    眼看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蒋某的话也比较刺耳,兰先生觉得非常没有面子,一怒之下,打了女儿一巴掌,让女儿赶紧回家。

    小兰站在原地没动,兰先生推了她一把,孩子摔倒在地。

    回到家之后,小兰一个人在客厅里掉眼泪,母亲徐女士说了几句:“每天给你这么多钱,怎么还去偷?”“没偷,别人怎么冤枉你?”

    说完这些,徐女士转身去卧室看儿子。女儿在她身后说了一句话:妈妈,连你都不相信我,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过了一会,徐女士觉得不太对劲,发现客厅里已经没有女儿的身影。

    此时,小兰已经从客厅阳台跳楼身亡。

    调解 店主赔偿30万元 家长也要担责50%

    出事后,义乌警方立即介入调查,但超市没有监控,没有证据证明小兰是否拿了牛奶和薯片。

    7月22日,义乌法院就小兰之死一案开庭,原告为孩子父母,被告是开超市的蒋某和徐某(母子关系)。9月1日义乌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各负50%的责任,超市一方赔偿小兰父母417000元。

    店主母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金华市中级法院,近日在中院调解下,被告向小兰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整。

    主审法官这样评价本案:

    店主母子俩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怀疑未满12周岁的孩子偷窃,擅自检查对方书包,还在公众场合说孩子偷窃,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事件处理不当,与孩子的跳楼身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小兰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在孩子承受压力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当着孩子同学的面训斥孩子,加剧了小兰的恐惧心理,对孩子的死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可以自我调控的范围,一旦身心受到侵害时,监护人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纠正,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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