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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交车正开着,他竟然掐住了司机的脖子

    时间:2017-05-05 22:53:33  来源:  作者:

      都说冲动是魔鬼。这不,袁某坐个公交车,却因冲动“坐”出了3年多的有期徒刑。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18日,袁某在慈溪坐公交车,但准备下车时却与司机励某发生了冲突。

      “他说要下车,叫我停车,我说公司有规定,不到车站不能停,让他到下一站再下车。然后,他就走到我身边骂骂咧咧,我也没理他,反正中途不能停车的。没想到,他会因此袭击我。”励某回想起那天的事情,还是有点后怕。

      下车要求遭拒后,袁某情绪激动起来,用手掐住励某的脖子,推打他的头部。当时,公交车快要到站了,车子正减速靠站,袁某的突然之举让励某驾驶失控,公交车车头撞向站台,右反光镜、右大灯、右转向灯、右立柱、车顶电子路牌及车辆保险杠都撞坏了,站台也被撞破了。

      励某说,当时车内有30多个乘客,其中有几个小学生摔倒了,“幸好撞到了站台,车停了,不然开到路边的河里就惨了。”

      对于这件事,袁某现在想起来也是懊悔不已。他说,那天他要下车时,曾走到后门栏杆处按了车铃,可司机不停车,所以他才到车头去找司机,问他怎么不停车,而司机反问他“怎么不按铃”?

      袁某听不懂慈溪方言,觉得司机在骂他,争吵中,他仿佛看见车窗外闪过一个路牌,以为司机到站还不停车,是在故意刁难他,就更加气愤,便动起手来。

      “当时我火气很大,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后果。”法庭上,袁某把头埋得很低很低,“现在想想,如果当时公交车没有撞到站台,而是冲到公路旁的河里,后果就无法想象了。即使撞到路上的行人或者车辆,也会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当时公交车正在道路上行驶,袁某的行为妨碍了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失控,随时发生危险。法院认为袁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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