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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拿到的一套安置房 最终判定前妻有一半

    时间:2014-11-12 07:05:00  来源:  作者:

    冯先生与妻子俞女士都是二婚,两人分别与前一任都生有孩子。

    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后,这个重组的家庭,也想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盼着能白首偕老。可事与愿违,生活11年后,两人和平分手了。

    原以为这辈子不会再有什么瓜葛了,可没想到因为房子的事,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他背着我,把我也有一半份额的房子,给了他亲儿子。”前不久,俞女士把冯先生告上了法庭。

    离异再重组

    强势妻子渐惹人厌

    冯先生和俞女士,都是宁海人,也都有离异史。

    2002年,两人相识决定重组家庭,再婚时,冯先生已经40多岁了,俞女士才不到30岁。尽管男方比女方大了十多岁,但俞女士觉得也没关系,“年龄大点知道疼人。”

    婚后,俞女士把户口迁到了新家。因为两人都各自有孩子,再婚后两人也都没有再育的打算。

    为了生计,冯先生与俞女士开了家小餐馆,生意不错,日子也越过越红火。

    可时间久了,矛盾也出现了。“女方很强势,餐馆的财政大权都由她掌管,我也插不上手。”冯先生说,为了这事,他也提过很多次,可女方都不肯放手。

    说多了,两人就慢慢心生芥蒂了。最终发展到离婚,去年,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

    前妻不及亲儿亲

    男方把房子留给了儿子

    没有孩子,该说的当初在民政局也都交代好了,原以为这辈子就这么一刀两断了,没想到,因为房子的事,两人又说不清了。

    事情还得从拆迁说起,2009年,也就是两人在婚后的第7年,冯先生收到消息,村里要拆迁,能分到拆迁安置房。按照冯家当时的情况,可以分到一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两人自然是极高兴的。

    可还没等到新房,两人就离婚了。今年年初,冯先生作为户主去拆迁单位签了安置房的相关分配协议。现在,这套160平方米的新房,仍由冯先生住着,不过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早就写成了他与前妻生的儿子。

    一听说消息后,俞女士不淡定了,“七八千一平方米的房子,凭什么都给他儿子,我也有一半的份额。”可找了冯先生多次,对方就一句,“那是我亲生儿子,给他有什么不对。”

    一气之下,俞女士起诉到了宁海法院,要求还她60余万元。

    女方享有一半份额

    协商后取回35万元

    俞女士起诉后,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每回调解时,冯先生都强调,“安置房是离婚后拿来的,不能算共同财产。”

    他解释说,两人结婚后,村里没有分过宅基地,他们也没有新造房屋,两人也没有小孩,女方根本无权分配。

    不过,冯先生的这套解释显然站不住脚。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写得很清楚,这160平方米的安置房,是根据当时冯家有两个人这一实际情况分得的,而且明确规定了“2009年6月1日以后离婚,并且在拆迁公告发布时,双方均未再婚的,视为同户安置”。

    因此,法院判定俞女士依旧享有该安置房的一半份额。最终,经过调解后,两人达成一致协议,冯先生支付给俞女士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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