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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网民传谣“村民打农药中毒致死” 被行政拘留

    时间:2017-06-02 13:22:00  来源:  作者:

    温州网民传谣“村民打农药中毒致死” 被行政拘留

    近日,温州本地微信群中流传着一段信息称:“茶山霞岙村村民周某在山上连打三天杨梅药水,昨天有点头晕去了医院看下是药水中毒,抢救无效今早6点30分离开了人世:今年58岁”。

    适逢端午佳节、杨梅上市,又涉及农药、中毒致死等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中又明确有死者名字、死亡时间等,该条信息在本地微信群广泛传播,引发网民对杨梅是否打了有毒农药的质疑,部分网民表示都不敢吃杨梅了。

    温州网安接报后,随即对此进行核实。经核实,微信群中所传的农户姓周,霞岙村人,死于5月26日凌晨5点多。家里有种植杨梅,并在丽岙下川承包约20亩瓯柑园。周有心脏病史,5月24-25日并没有下地给果物打农药,而是感觉到心脏疼痛。由于平时也有类似疼痛,并没在意。26日凌晨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心肌梗塞导致。

    经查,上述谣言信息最早由瓯海网民“林**”发布。瓯海分局进一步核查查明:网民“林**”(真实身份为林某某、男,瓯海人),出于八卦心理,于5月26日在微信群发布其道听途说的“村民打杨梅农药中毒致死”谣言信息。随后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林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瓯海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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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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