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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交车一个急刹车 乘客摔倒受伤致残获赔12.6万

    时间:2017-07-31 20:36:00  来源:  作者:

    避让其他车辆急刹车,公交车上一乘客摔倒受伤致残。协商无果后,受伤乘客将当事公交车驾驶员、公交车所属公司以及车辆使用权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日前,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当事公交车使用权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6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先生,51岁,永嘉人。

    据张先生诉称,2015年5月31日上午7点30分左右,他乘坐公交车途经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与江北街交叉路口时,因驾驶员驾驶不当,在避让其他车辆时急刹车,导致他摔倒受伤。事发后,张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去年10月,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大于1/3椎体高度,伤势评定为十级伤残。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和公交所有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但无果。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公交车所属公司即永嘉长途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公交使用权人刘某等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永嘉长途运输公司享有瓯北街道花岙至礁下线路经营权,涉案公交车登记所有人为该运输公司;该公司该车使用权连同该车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刘某,刘某每月向运输公司交纳运营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而驾驶员李某为刘某雇佣。

    庭审中,驾驶员李某说,他是运输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人损害,应由他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永嘉长途运输公司则辩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由刘某实际承包经营,驾驶员并非运输公司雇佣的员工,是刘某自行聘用。因此,该事故应该由刘某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扣除刘某已垫付的医疗费近4万元,张先生的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为12.6万元。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系刘某的雇员,因此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害,则由作为雇主的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责任。

    另外,永嘉长途运输公司作为该公交车所有人,将该车使用权连同该车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刘某经营,并收取运营利润及其他费用,对肇事车辆具有营运利益,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永嘉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张先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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