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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协仲裁委员会非法定机构 合约纠纷解决成难点_中超

    时间:2018-12-22 17:39:1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足协仲裁委员会非法定机构 合约纠纷解决成难点

    北京时间12月20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足协职业联赛2018赛季年度总结大会上,中国足协一下子出台了多项举措,内容涵盖《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新版U23使用政策、中甲改制、打击阴阳合同、准入制度完善等等等等内容,改革力度堪称空前。

    在最受关注的中超俱乐部“四顶帽子”限制性举措中,足协将这些举措的目的定义为,“这是为了切实有效减少俱乐部总投入,降低俱乐部成本,提高俱乐部经营能力和水平,做大职业联赛市场规模。”

    此外,2019年中超联赛继续执行U23球员出场政策,每场比赛每队首发11名球员至少有1名U23球员,整场比赛的U23出场不能少于3人次,但是U23球员出场人次与外援出场人次脱钩。另外如果有被各级国家队集训征调的U23球员,征调几人就减少出场限制几人次,征调3人或以上,无需执行U23出场政策。

    中超俱乐部具体约定指标如下:

    奖金帽

    亚冠:

    赢球奖600万元/场

    平球奖200万元/场

    中超:

    赢球奖300万元/场

    平球奖100万元/场

    注资帽

    为促使俱乐部加强经营开发,做大足球产业,减少对母公司、单一股东的依赖,设置俱乐部投资人注资限额。

    中超:

    2019年6.5亿

    2020年5.6亿

    2021年3亿

    亏损限额

    中超:3.2亿(2019年)、2.9亿(2020年)、2.7亿(2021年)

    总支出最高限额

    中超:12亿元(2019年)、11亿(2020年)、9亿(2021年)

    转会帽

    继续按照《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开展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

    中超、中甲俱乐部引入外籍球员资金支出不超过4500万元/人次,引入国内球员资金支出不超过2000万元/人次。对于2018赛季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将收取等额的引援调节费,处于盈利状态的俱乐部不需要缴纳引援调节费。

    薪酬帽

    限薪帽为国内球员最高税前工资(不含奖金)为1000万元,参加亚洲杯、2022年世预赛的球员可以上浮20%。

    薪酬比例限额

    65%(2019年)、60%(2020年)、55%(2012年)

    注:所有超出支出限额、注资限额、亏损限额、薪酬比例限额、个人薪酬限额、奖金限额的俱乐部,都会遭遇两个注册窗口期的引援(内援和外援)的限制。减少甚至直到取消引援资格。

    数据解读

    俱乐部营收需达到5.5亿元,其中包含2.3亿元纯利润

    以明年为例,中超一家俱乐部不能花费超过12亿元人民币,其中关于球员的薪酬支出不能超过7.8亿元;在这花掉的12亿当中,属于投资人自掏腰包的,不能超过6.5亿;另外,中超俱乐部还有3.2亿元的亏损限额,也就是说,如果超限了,是不能按照最高标准花钱的。

    如此一来,就需要中超俱乐部有良好的运营水平,各种广告、球员买卖等等,营收回来的钱加起来要有5.5亿,才能花那个最高限额的12亿,否则,你投资人再有钱,也不允许你这么乱烧钱了。另外,在这5.5亿当中,还要包含2.3亿的纯利润,才能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律师说法

    以法治保障足球产业的发展

    针对足协最新出台的“四帽”限制令的详细方案,昨日记者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他认为中国应该加快《体育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以法治保障足球产业的发展。

    邓刚表示,足协新政并不直接对球员发生效力。如果在新政后另行签署新的工作合同,则俱乐部与球员可以就工资报酬进行协商,并遵照足协新政的要求。而在新政实施前生效的工作合同,若要根据足协新政对约定的球员工资、奖金等报酬事项进行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俱乐部应当与球员协商一致,否则,将损害球员的合法权益。工作合同是否在足协备案,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

    针对“个人薪酬限额”的具体数字,邓刚则认为,虽然普通的国内球员与表现比较突出的外援之间在赛场上有不同的表现,但在工资报酬的选择权等方面,国内球员应当与外援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足协希望通过调整薪酬激励球员,也许可以参照外援人数,确定不受‘个人薪酬最高限额’的球员,由俱乐部自行在国内球员或外援之间选择,这样无论在法律的公平性上、还是在对国内球员的激励上,也许会有更好的效果。”

    邓刚表示,涉及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并非完全属于竞技体育或竞技足球领域特有的现象;另一方面,目前的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仲裁机构,在尊重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以及行业惯例、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具有管辖权,“我认为在‘四帽’的助推下,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快《体育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并依法设立体育专业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以法治保障足球产业的发展。”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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