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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一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 获刑3年

    时间:2017-06-01 08:25:50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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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一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 获刑3年

    资料图片,与本文无关。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此前鲜有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区域”。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九大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遗弃婴儿

    王某“追讨”弃婴案:2015年4月16日,王某在医院生下一早产儿。当晚男婴被遗弃在常州市儿童福利院门口,后儿福院依规定程序送养他人。2016年1月,王某起诉要求判儿福院将男婴送还王某抚养,被法院驳回。

    非法拘禁

    苏某、陈某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苏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人)因非法拘禁他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性侵犯罪

    林某某强奸案:林某某将其哥哥的继女李某某带至某公园附近的树林中,强行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被害人的裸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聚众斗殴

    陆某汪某吴某谈某聚众斗殴案:本案系在校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典型案件,几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校园损伤

    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学生李某(1999年生)在常州某中学上体育课违反规定致左尺桡骨闭合性骨折,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应就损失承担85%的责任,学校承担15%。

    医疗损害

    汪某某医疗损害责任案:汪某在常州某医院经产钳助娩一女婴(汪某某),被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883174.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监护人变更

    李某某监护权案:由于母亲去世,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被强制戒毒于戒毒所,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父亲杨某对被监护人杨某某的监护权,变更外祖父李某某为监护人。

    抚养关系变更

    耿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案:耿某与吴某离婚后约定女儿随吴某生活,耿某以吴某没尽到抚育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将女儿变更为由自己抚养,获法院判决支持。

    王某与汤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夫妻双方离婚不到一年,因为丈夫一方再婚,妻子要求变更儿女的抚养关系被驳回。

    这一罕见特殊案例

    或许是个被忽视的“盲区”

    事情发生后,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家长也发现了异常,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女教师与未满14周岁

    男生发生关系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罪名为何不是强奸罪

    而是猥亵儿童罪?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

    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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