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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法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19-03-14 08:02:14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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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

    案例回顾: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695元。王某在交纳22695元培训费后,某培训中心出具收据,内容为王某交款人民币22695元,收款事由为五年级-六年级冲刺(三门)。王某的孩子(王某某)即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常青藤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录取分数线未被该校录取。王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应当退还所有的培训费,该培训中心认为,“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经提供了培训服务,故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全部培训费。法院认为,“名校包过班”并不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包含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中“不通过,全额退款”的约定系一项附条件的约定,协议约定的“不通过考试”情形出现后,条件成就,该培训中心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额退款”。故判决该培训中心返还王某培训费人民币22695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认为,当事人涉及的附条件合同约定(包括格式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承诺,只要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在设定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谨慎对待并遵循上述法律原理及相关规则。通讯员 省法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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