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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昔日情侣闹分手“婚房”归谁起纷争 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17-09-08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夏明峰与伍小兰于2012年相识于广州某宠物医院,同年9月发展为情侣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他们未能修成正果,双方于2016年2月分手了。他们因为之前买来准备结婚用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协商未果而对簿公堂。 

      桂林生活网讯(通讯员张鹏 黄靖媚)夏明峰与伍小兰于2012年相识于广州某宠物医院,同年9月发展为情侣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他们未能修成正果,双方于2016年2月分手了。他们因为之前买来准备结婚用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协商未果而对簿公堂。究竟谁应该拥有这一房屋呢?经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物权归属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女方悔婚被诉返还房屋

      伍小兰是桂林人,夏明峰是三亚人。为了爱情,夏明峰来到桂林和伍小兰一起生活。2015年2月夏明峰以伍小兰的名义在桂林市买了一套房子并装修好作为婚房。他把各种家具买好后,两人就共同搬到这套新房子住。夏明峰原以为有了婚房就终于可以结婚了,但是伍小兰却迟迟不愿去办理结婚登记。她在2015年12月突然向夏明峰提出分手,甚至在2016年2月不辞而别,离开了新房。让夏明峰意想不到的是,6个月后伍小兰又突然出现,强烈要求他搬出这个新房子。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为避免事态恶化,夏明峰被迫搬了出去。

      夏明峰在2016年11月以伍小兰违背结婚约定、欺诈为由将伍小兰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为新房子的所有权人,要求伍小兰为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返还彩电、冰箱、衣柜等家具。

      一审判决归登记者所有

      夏明峰诉称,虽然新房子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是伍小兰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这房子是他全额出资购买和装修的。他说他通过支付宝向伍小兰转账182999元,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和税款等,还通过银行卡向伍小兰打款17800元用于伍小兰名下中国银行借贷的32700元购房款的按揭还款。夏明峰提交了银行卡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伍小兰却表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是她,房屋不属于彩礼性质,不应返还。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伍小兰一人,该房屋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伍小兰一人,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为伍小兰所缴纳,原告请求确认其为本案争议房屋实际买受人(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明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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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夏明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夏明峰为诉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购买该房的银行贷款由他归还;要求伍小兰为他办理该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返还彩电、冰箱、衣柜等家具。

      夏明峰上诉称,一审查明事实中遗漏了上诉人交纳购房款、购买家具家电、装修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被上诉人伍小兰辩称,上诉人所转款项是双方的共有资金,双方分手时,口头约定房子归被上诉人。但是夏明峰否认这个约定。

      终审判决双方等额享有房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从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分析,上诉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上诉人账户后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税款和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上诉人通过交通银行卡汇入被上诉人还房贷的中国银行卡,用于每月归还购房贷款。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在双方同居期间,为购买涉诉房屋上诉人投入了相应的购房资金。因此,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上诉人个人名下,但是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对于被上诉人称房子归被上诉人这一说法,法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双方认可从2016年6月后由被上诉人独自按月归还房贷至今,且购买该房时,是以被上诉人个人名义签订贷款合同,故被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该房属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有。上诉人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并由其归还剩余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双方对该房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双方又不存在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因为目前不能确定双方各自对诉争房屋的出资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诉争房屋属于上诉人夏明峰和被上诉人伍小兰等额按份共有;驳回夏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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