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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不及时 山东耀华医疗器械公司被证监局警示

    时间:2017-06-26 15:20: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6月26日讯 6月23日,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存在非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9 号],山东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非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事项。

    据悉,2015年度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包装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期初贷方余额5,191,225.05元,全年借方发生额 52,521,540元,贷方发生额46,952,000元,其中2015年11月30日前,均为贷方余额。2015年11月30日,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将新增发行募集资金1,800.00 万元拆借给医药包装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5年末,尚存关联往来借方余额378,314.95元。对于上述事项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 另外,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还存在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的担保事项5900万元,其中公司为关联方担保2200万元,关联方为公司担保3700万元。

    山东证监局认为,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 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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