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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公布2017年度汽车行业维权典型案例:按揭购车 4S店要收“抵押费”?

    时间:2018-03-15 15:34:19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雄敏 见习记者 刘龙 通讯员 张豫闽/文 网络图)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车一族已不再是少数,但消费者在汽车购买、使用、售后等方面还不时会遇到各类陷阱。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昨日导报记者获悉,漳州市消委会公布了2017年度汽车行业维权典型案例,为买车用车一族提供一些参考。

    4S店“巧取”抵押费

      2017年3月,市民钟先生在某4S店按揭购车时,发现该店提供的收费收据中写着“抵押费500元”,他询问4S店的销售顾问,得到的回答是:按揭购车需将车辆在银行进行抵押,4S店帮忙办理抵押手续,故而收取这笔“抵押费”。钟先生据理力争还是无法免除“抵押费”,于是拨打了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龙文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了解到该4S店已共收取了8位按揭购车客户每人500元的“抵押费”。然而,按照相关规定,该4S店所谓的“抵押费”是被明令禁止的。

      维权提示:国家对金融贷款服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不得将押品评估等成本转嫁给客户。故而,银行或金融机构委托4S店发放贷款,是不允许4S店向客户收取贷款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的,因此,4S店收取服务费是不合法的。

      据此,龙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0条规定,没收了该4S店4000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10000元。

    新车未上路先“受伤”

      2017年7月30日,陈先生于某车行看中了一款新车,销售方表示该款新车可出售时,他当场掏钱下定。然而在提车时,陈先生发现该车的油箱盖有两处明显的掉漆,后备厢上也有凹陷。陈先生要求车行提供该车的来历证明,保证该车系新车而非事故车或试驾车,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经调解,由车行负责对车的车尾处与油箱盖两处明显的掉漆及后备厢的凹陷进行修复、补漆,并赠送陈先生2000元的加油卡和两次车辆免费保养。

      维权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当车主对于汽车的来源或质量提出质疑时,汽车经销商有义务为其提供汽车厂家的相关技术鉴定证明,这是相对比较权威的渠道。如果车主仍然不能接受厂家的有关证明,在与汽车经销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通过双方认同的、有司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维修遭遇“二次伤害”

      庄先生于2014年10月10日在某4S店购买了一款美系小车(保修期3年)。2017年9月份因为抖动故障开回4S店维修。在4S店更换离合器后,庄先生发现车子的发动机支架垫损坏。庄先生认为是4S店在维修离合器的时候损坏了发动机支架垫,要求4S店除了免工时费也要免配件费。最终,在工商部门的介入后,该4S店免费为庄先生的车子更换了发动机支架。

      维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角度,车主将车送往4S店检修,双方实际已构成“维修合同”关系,4S店对送修车辆有保管义务。此案中,庄先生的车在4S店维修的时候出现了“二次伤害”的情况,故4S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买保险才能免费保养?

      2016年6月,江先生于某4S店购买了一款小车,该店经营者向江先生承诺可终身免费保养。2017年8月,当江先生驾车来到该4S店进行保养时,却被告知在该店购买保险才能免费保养。购买保险才能免费保养并未写入当初的协议单中,江先生觉得4S店的要求不合理,拨打12315求助。工商部门介入处理,投诉人可自行购买保险,同时享受免费保养。

      维权提示:根据2017年7月起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上述案例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强制消费”或“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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