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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4-12 23:53:10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赵可义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日经媒体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最大的不同是,《条例》具备法律效力,将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按照《条例》,江门将重新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对《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年编制)修编,在新规划编制实施前,仍按原规划划定的范围,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山体。

      江门第二部实体法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如山体保护类别不明、执法力度偏弱等,市区部分山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乱挖、乱建,为弥补山体保护上位法缺失、推动公众参与山体保护,更有力加强对市区山体的保护,江门在2015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将《条例》列为江门的首批立法项目。

      作为江门第二部实体法,去年9月至12月,《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于今年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条例》共二十五条,针对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围绕山体由“谁来管”、怎样才能“管得住”进行了系列的制度设计。

      据介绍,明确政府与部门责任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作了界定:一是明确市、区、镇三级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落实山体保护经费、山体修复、山体建筑情况调查建档、山体灾害防治及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的功能定位、职责安排;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山体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为发挥部门合力,《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山体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和治理,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山体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配合,山体保护信息共享与发布,山体保护政策及重要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与落实等重大事项。

      哪些山体将受保护?

      《条例》即将实施,哪些山体将受到保护呢?按《条例》,保护范围为纳入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山体。具体来说,以下山体会纳入市区山体保护规划予以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山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名胜古迹、地质地貌遗迹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城乡规划、城市绿线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经评估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山体。

      据了解,市政府曾于2013年出台了《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还编制了《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纳入保护范围的山体186座,面积约145公里,约占现状山体总面积的97%。按照《条例》的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国土资源、林业、园林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重新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

      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陈静透露,江门正启动对原《规划》的修编,今年内可以完成;在新《规划》编制实施前,仍按原规划(《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规划》)保护市区山体。据悉,《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以《条例》为准。

      《条例》三大亮点

      明确了政府接受监督机制

      为发挥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同时,对社会监督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二是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创设了重点山体保护制度

      为加强市区山体分类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要根据山体的系统性、功能性及景观性等特征进行分析评估,甄选部分山体作为重点保护山体。重点保护山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

      建立了责任单位制度

      为体现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原则,《条例》建立了责任单位制度,规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明晰确定责任单位的原则。规定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一山体有多个权属单位的,各自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山体保护工作。二是明确责任单位管理规范。要求市、区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和义务,并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三是明确责任单位义务。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国土或者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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