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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蹄疾步稳的破冰之路

    时间:2017-04-10 20:39:00  来源:贵阳网  作者:

      精确、彻底、动态的员额制

      试点法院在改革中,以优化审判组织为突破口,通过对办案数量和办案成本进行科学测算,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常住人口数量、当地民族结构、法官素质结构和近年来人均结案数等因素,科学计算法官员额,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科学比例,破解“案多人少”难题,发现法院法官数量与各因素的配比关系,进而推断出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办案工作量和员额之间的普遍规律,为员额配置寻找解决依据。

      通过测算,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县法院员额法官分别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7.88%、28.03%、26.67和30.77%。

      确定员额后,继而规范入额遴选方式。根据省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了科学的入额遴选方式,确保所有入额法官全部经过了遴选程序。为了体现遴选的科学性,根据人员类别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遴选入额方式,兼顾了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确保了队伍的稳定。同时,注重优化入额年龄结构,合理分配入额资源,科学地组建了审判团队。新型的办案团队由员额制法官与法官助理自愿结对,再配以书记员,从而组成“1名主审法官 1名法官助理(或N名法官助理) 1名书记员”的基本审判单元,形成了新型审判组织架构。

      “谁裁判、谁负责”的彻底的员额制下,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得到改变,缩短了审判管理链条,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分离,由法官带领审判单元独立办案,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签发文书比例高达99.9%。

      在“还权法官”的同时,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对审判工作中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并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决定案件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指导。

      在贵州法院的司改中,有一大特点,就是员额制不是固态,而是动态的。员额法官名额留有余地,让没有进入员额法官的看到希望。例如,贵定法院根据40%以内的法官员额比例,贵定法院可配置员额27名,但实际遴选员额法官20名,空余7名,预留员额比例占25.9%,预留空间余地大。动态调整员额法官数量。为保障每位员额法官工作量饱和,同时也为了避免出现有的员额法官工作量过大的情况,根据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来科学增加或减少员额法官。

      完善权力运行的司法责任制

      ——明确权责边界。制定权责清单,明确必须由院领导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审判团队行使的司法权力,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有效”。

      ——取消行政审批。缩短审判管理周期,形成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将原先由院、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人员管理权、文书签发权下放给主审法官,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真正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负责制。

      ——改革审判委员会职能和运行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除法定情形外,原则上不再讨论个案,主要职能向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和司法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转变。试点法院审委会召开次数较改革前减少80%以上。

      ——全程留痕。强化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改革试点法院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全程录音,普通程序案件审理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要追究,让所有审判活动全程留痕。

      ——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绩效考核等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

      ——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对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并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决定案件是否提请审委会讨论,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指导监督。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行电子卷宗、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在线诉讼服务公布平台等工作,做到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全部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作为重要的载体,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官正当履职行为进行保护。

      公正、高效、便民的体现

      2015年12月3日,贵州法院作为改革典型,在中央司改办会同“两高”共同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的进展坚持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一年的改革,在试点法院内部,法官居于办案核心地位,每位主审法官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判结构,其他辅助、服务、保障人员辅助法官、服务审判、保障诉讼。在诉讼活动中,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居于中立主导地位,法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掌控诉讼活动节奏与进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在法官指导下有序参与诉讼活动,法官职业尊荣感明显增强,改革让“法官更像法官”。

      改革在公正高效上更是得到明显的体现,各试点法院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主要表现为法官人均结案数有了较大幅度上升,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当庭裁判率得到大幅提升。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后,试点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幅上升,审判效率大大提高。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试点法院人均办案分别为346件、293件、179件和104件,同比增长2至4倍。平均审理时间分别为46天、31天、35天和42天,同比分别缩短23天、4天、7天和24天;当庭裁判率分别提高了18.3、17.1、23.4、14.3个百分点。反映审判质效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服判息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指标均呈良性增长。

      而对当事人来说,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改革后,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宣判率、当庭送达文书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时间也大幅减少,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通过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开通短信平台,及时向当事人的手机推送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诉讼信息,更加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及律师普遍感受改革之后法院立案更加便捷,庭前准备工作也更加细致,当庭裁判率明显提高,不少案件还能当庭拿到法律文书,减少了往返法院的次数,降低了诉讼成本。           (通讯员 金晶)

      核心提示

      2014年底,贵州作为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拉开了司改的序幕。按照不同于东部,有别于西部,符合司法规律,符合贵州法院实际的改革要求,按照“切口准,深度改,出特色”的工作思路,分别选择了代表城区法院的遵义市汇川区法院、代表城郊法院的贵阳市花溪区法院、代表农村地区法院的黔南州贵定县法院、代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黔东南州榕江县法院开展试点。一年来,贵州法院司法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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