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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9-08 20:31:3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黑龙江日报9月8日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我省资源禀赋独特、生态环境优良的优势,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全省生态环境有效保护、整体生态化优势充分释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开展科学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森林、湿地、河流、湖泊、高山等自然生态空间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要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是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在政策落实中体现优先,是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并落实主体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省级层面负责红线设计、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指导、管控和考核各市(地)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资料、数据提供和红线协调性及确界落地审核等划定工作,按照职责落实严守红线责任。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核实评估、空间落地,落实红线管控任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统筹考虑,合理可行。坚持保护优先,把对现有生态功能和资源保护摆到重要位置,确保生态环境“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确保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要避免划得不足,应该划入的必须完全划入;也要避免划得过大,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做到实事求是、合理可行、有效监管。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兼顾发展、兼顾民生,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统筹考虑红线范围和边界落地。逐步解决现存的问题,不断增加红线范围。

      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面积只增不减。新增和调整的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按相关程序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2018年年底前,全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阶段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年7―12月,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2019―2020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界立标;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成效考核和问责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生态受损系统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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