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河南新闻 > 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宣判 乘客获赔保险公司支付
  • 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宣判 乘客获赔保险公司支付

    时间:2017-05-11 22:34:25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首席编辑娄恒

    河南商报记者 王琦 通讯员 王新

    网约车出事故,乘坐者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在郑州的一起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案件,近日一审宣判。最终,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全部共11000余元费用。

    不过,网约车乘坐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据悉,这是我省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案件首判。

    【案件】

    乘坐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小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崔某驾驶的顺风车,当车辆行驶至中原路郑煤集团附近时,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红头部受伤。

    经郑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崔某、陈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红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5632元。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红共计11000余元,两司机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网约车平台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小红当庭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看点】

    1.“滴滴出行”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小红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搭乘“顺风车”的,“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小桔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被告崔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故该保险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下称“太平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3.在交强险限额内 赔偿小红11000余元

    小红共花费医疗费6877.4元,法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小红要求被告赔偿其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由于其提交的购买药品发票无购买人的姓名等原因,故法院不予支持。

    误工费、护理费,法院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分别为2505.37元、1252.68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根据小红的伤情,法院酌定为300元、270元、500元。

    由于上述数额不超过交强险限额,据此中原区法院判决被告太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红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705.45元;扣除被告崔某支付的医疗费450元,被告太平公司需再向小红支付11255.45元;崔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可向太平公司理赔。

    由于太平公司承担了案件的全部赔偿费用,所以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