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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牟法院带着吊车去执行 促进两家邻居息争端化矛盾

    时间:2017-05-24 22:46:51  来源:大河网  作者: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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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干警动手搬离预制板

    大河网讯 5月22日下午,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王冬勇队长带领干警到黄店镇绰王村袁某家的宅基地前,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随行的吊车把11块预制板转移到王某家附近的空地。

    袁某、王某都是中牟县黄店镇绰王村村民,2005年,袁某获得中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2005)第13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获得200平方米宅基地。该宅基地在王某家正南,地上有王某的3棵杨树和9块预制板。袁某多次请求王某腾空场地,但其均以袁某新盖房会妨碍通行,及年迈体弱等理由拒不搬走。2016年12月5日,袁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并获得胜诉,法院判令王某应在十日内搬离该预制板。

    2016年12月13日,袁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过多次劝说,王某让人把树木砍伐卖掉,但表示自己没有力气搬不动,仍拒不搬离预制板。

    5月22日,执行局干警联系了吊车司机,实施了搬离预制板的工作。整个过程将近一个小时,安全平稳且高效。随后,执行局干警帮忙铲除王某家附近的杂草,方便王某从东西方向通行。经过明法析理,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明以后一定要处好邻里关系,不耍脾气,并将案件执行费用上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亲,赛黄金”,而“六尺巷”、“罗威饲犊”等故事更传为美谈。邻里关系不仅有道德的约束,更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王君杰 鲁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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