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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牟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案 引进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

    时间:2017-04-10 21:14:09  来源:大河网  作者:张龙

    案件庭审现场

    大河网讯2月24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国有中牟县林场首次作为林木林地的森林资源管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进了涉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恢复性司法工作。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孟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其承包的部分国有林地进行开挖、平整,修建仓库、办公楼及进行地面硬化,并将所建仓库等设施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林地及植被大面积被毁坏。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刑事诉讼,国有中牟县林场作为林木林地的森林资源管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孟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补种林木;逾期不恢复的赔偿林地复垦费12.35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为能够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引入评估鉴定。经鉴定:本案涉案林地复垦费用在评估报告书给定的评估目的下,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2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2.35万元。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场地平整费用合计12.97万元,废旧建筑材料回收价值0.62万元,林地复垦费合5.2元∕平方米。

    被告人孟某积极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交纳了林地复垦保证金12万元,保证三个月内清除涉案林地上的建筑物等,恢复林地功能,并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且进行管护。

    中牟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评估费1.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清除涉案林地上未拆除的建筑物及地面硬化,恢复被破坏的40.5亩林地功能;逾期不恢复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有中牟县林场林地复垦费用12.35万元,国有中牟县林场应于收到林地复垦费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清除本案涉案林地上的建筑物及地面硬化,恢复被破坏的40.5亩林地功能。

    判决还要求:被告人孟某已交纳12万元林地复垦保证金,按期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的,将该保证金退回;逾期不恢复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交纳的保证金抵作林地复垦费用,被告人孟某需另行交纳0.35万元林地复垦费用。同时,被告人孟某于林地复垦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人工造林技术要求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二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听到判决结果的被告人孟某表情凝重,他对自己为了盈利而私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悔恨不已。宣判后,被告人及原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牟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袁雷担任了该案审判长,他告诉记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修复环境为案件审理的重点,鼓励被告人积极修复环境,一体化解决了犯罪惩处与生态修复的问题。针对涉土地资源刑事案件,传统的裁判方式只从刑罚角度判处自由刑及罚金,往往一判了之,忽略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功能的实现。本案改变了传统的审理及裁判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由森林资源管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弥补了当前环境公益组织较少,检察机关还未普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无人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问题。

    此外是引进林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拓展了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被告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并补种林木,自愿向法院缴纳12万元林地复垦保证金,如逾期不能恢复,则不再退回保证金。保证金制度确保涉案土地能够恢复原状,在被告人不能恢复的情况下,由原告人或第三方替代履行。

    袁雷说,引进环境资源修复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保障环境修复的效果落到实处是本案的第三点意义。法院判决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林地资源,林地恢复情况将由法院组织林业及土壤方面的评估机构进行验收,也就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有效解决环境资源案件修复标准模糊、修复效果不佳的问题。(王君杰 黄小宁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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