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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野一男子刑满释放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进监

    时间:2017-06-20 20:59:43  来源:大河网  作者:张龙

    大河网讯 因犯盗窃罪,曾被两次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他人财务,系累犯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6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新野县汉城街道人。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徒刑。2014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新野县汉桑城小学门口,趁王某霞买东西之机,将王某霞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四、五百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1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新野县幸福路幸福鸟网吧,趁网管张某敏睡觉之际,将张某敏吧台上的钱包盗走。钱包里有现金五百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新野县解放路中段万家鞋垫二楼,趁赵某不备,将赵某上衣口袋里一部白色华为荣耀4C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8元;2016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新野县盛德美超市,趁杨某不备,将杨某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一部VIVOX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5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同种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生俊东 宋豫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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