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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州法院巡回进企业 公开审理“偷猪案”

    时间:2017-04-10 20:45:21  来源:大河网  作者:张龙

    巡回审理偷猪案

    大河网讯 2016年11月23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们冒着风雪赶到该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朱西饲料厂,法官们在这里巡回审理一起偷猪案。附近群众听说后,纷纷冒雪赶来旁听。

    2016年过完春节,内乡县人杨某伟有了 “想法弄点钱”念头,其曾在牧原养猪场工作过,对养猪场的内部结构和猪舍很了解,便有了偷猪崽的想法。随后,杨某伟伙同周某雄、周某伟三人经预谋后,先后三次到内乡县李营村牧原公司养猪场、邓州市牧原公司养殖有限公司朱西村养猪场翻墙入院,从猪舍下边的排粪通道进入猪舍内部,盗窃猪崽171头,总价值116850元。随后,三人驾车到湖北省钟祥市将猪崽卖于刘某生、李某建,刘某生、李某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卖出。此外,杨某伟还伙同饲养员张某敏经预谋后,盗窃邓州市牧原公司养殖有限公司朱西养猪场猪饲料28袋,总价值3080元。

    庭审中,公诉方陈述了公诉意见、事实及理由。杨某伟、周某雄、周某伟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聂某茂、张某敏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周某雄为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生、李某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当庭宣判:周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聂某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张某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稀奇,真是头一次见,原来法院是这样审人的!看样子再秘密的犯法事儿,咱也不能干...”邓州市陶营乡朱西村群众朱富贵在参加庭审旁听后,深有感悟地说。

    谈到本次巡回审理的意义,邓州市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森告诉记者:“今天,选取这例盗窃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巡回审判。一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旁听审判,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要宣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企刑事犯罪的鲜明态度,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生俊东 周博 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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