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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母亲不尽监护义务,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时间:2017-09-04 21:04:13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作者:何心悦

    孩子母亲不尽监护义务,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记者李梦扬通讯员万蕾聂建杰

    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反而因自身的问题给孩子带来困扰。此时,如果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就可以依法变更监护人。

    基本基本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于2015年因病去世,其母亲刘某沉溺于赌博,常年在外地赌博或躲债,对孙某的生活及学习不管不问,且刘某所欠外债数额巨大,不断有人上门要账,造成孙某心理压力极大,生活也日益艰难。

    孙某父亲去世后,其爷爷奶奶担负起抚养责任,为了方便为孙某办理入学、保险等各种手续,更好地照顾孙某,其爷爷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刘某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

    判决结果

    清丰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派人前往孙某居住的社区调查取证,并远赴山东省海城市一山村去寻找刘某的下落。在寻找刘某未果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及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变更孙某的爷爷奶奶作为其监护人。

    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所以,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不认真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将会有可能失去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所以,本案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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