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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3月监察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揭秘监察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时间:2018-02-28 15:33:51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特派记者侯梦菲

    核心提示|今年3月,监察法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在我国反腐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情况下为何推进监察法立法?监察委属于什么性质?“留置”场所如何设置?近日,针对社会关注的话题,大河报记者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为您独家解读监察法草案立法故事。

    A

    监察法为何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进行重要调整

    大河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后,监察法草案将于今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为何这部法律草案要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基本法律,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大河报:监察委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

    童卫东: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B

    监察法草案如何“出炉”?

    中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起草研究

    大河报:能否介绍一下草案的制定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陈国刚: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中纪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同时,就已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问题。

    从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以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工作专班,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一同进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审。初审后,法工委将草案送给了23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3000多人提出了1.3万多条意见。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今年1月,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的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根据立法法规定,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送给代表,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发送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监察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进行完善、进行修改,最终形成3月份提交代表大会的监察法草案,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C

    为何反腐取得巨大成就还要进行监察法立法?

    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

    大河报: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何还要进行立法?

    童卫东: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D

    全国人大向全国授权监察体制改革符合法理吗?

    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和地方人大换届衔接

    大河报:监察体制改革一开始是授权三个省市,去年11月向全国各个省市授权,这种做法是不是符合法理?

    童卫东:去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根据党的十九大的部署作出的决定。主要目的是,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因为监察委员会主任要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所以正是这样一个授权决定使地方在人大换届的时候一并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使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和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相衔接,这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安排。

    E

    监察法一审、二审的主要修改有哪些?

    下一步,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大河报: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的内容有较大的调整,能否谈一谈调整的考虑?

    童卫东:制定监察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非常关注,一审、二审修改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对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进行修改完善。一是,针对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了不少规定;二是,针对如何做好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的问题,二审稿也有加强、有完善。

    大河报:社会各界对“留置”场所问题各方面都比较关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童卫东:监察法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试点情况看,这个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大河报:监察法草案中是如何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权的?

    童卫东: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学者和社会公众关心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对此,草案作了一些规定:

    一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

    三是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这个安全事故就是人身的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通过上述规定,从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F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如何分工?

    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

    大河报:在具体调查办案期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承担什么职责,相互之间怎么配合?

    童卫东:这是监察法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草案的规定,三者职责各有分工,一个总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在具体规定上:一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监察对象涉及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二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这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另外,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比如通缉、限制出境、技术调查措施等,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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