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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川县纪委公开曝光五起党员干部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23 20:41:11  来源:洛阳网  作者:

      日前,伊川县纪委公开曝光5起党员干部危险驾驶典型案例。这5起典型案例是:

    伊川县彭婆镇杨门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汉伟危险驾驶案。

    2016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杨汉伟酒后驾驶套牌号为豫J7Q789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车,沿洛龙区王城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古城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汉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2017年9月28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汉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20日,杨汉伟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伊川县白沙镇孟村党员张敬涛危险驾驶案。

    2017年9月6日17时许,张敬涛无证驾驶超员的豫CA7230号中型专用校车,从伊川县白沙镇孟村中心幼儿园出发送该园学生,行驶至伊川县常付线白沙段,发现警察检查车辆,张敬涛弃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车核载14人,实载25人,超员10人以上。2017年11月10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敬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3日,张敬涛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伊川县水寨镇上天院村党员韩社伟危险驾驶案。

    2017年3月30日22时8分许,韩社伟醉酒后驾驶豫CQY855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豫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可可居路口时,撞在路南侧绿化带上。经鉴定,韩社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韩社伟在发案现场拒不配合出警人员工作,推搡辱骂民警,伊川县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8月1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韩社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4日,韩社伟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伊川县城关街道办西场社区钟遂社危险驾驶案。

    2017年2月7日21时20分许,钟遂社醉酒后驾驶豫CRS368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川县城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都路交叉口时,与骑二轮电动车等待信号灯的苗某(女)相撞,致苗某受伤。经鉴定,钟遂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2017年7月19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钟遂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8月16日,钟遂社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党员张治伟危险驾驶案。

    2014年4月9日18时30分许,张治伟醉酒后驾驶豫CGV998号灰色五菱面包车,沿伊川县人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麦乐迪KTV门口停车打电话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治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2014年8月7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治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3日,张治伟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5起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将自身和他人安危抛于脑后,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家庭幸福。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上述案例为戒,切实吸取教训,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以及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时刻牢记身份,严格遵纪守法,既要自身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积极用典型案例教育身边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县纪委监察委将根据公安司法机关通报的处理结果,及时依纪依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为其开脱罪责、减轻处罚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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