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河南新闻 >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当司法证据 电子证据在河南司法实践中被采纳已成惯例
  •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当司法证据 电子证据在河南司法实践中被采纳已成惯例

    时间:2018-07-28 18:51:45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吓到不敢说话?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引发热议,网友戏称,“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也有表示“吓到不敢乱说话了”。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当做呈堂证供并非新鲜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而我们河南当地,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纳也成为惯例。

    “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这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表示“以后聊天都要谨慎,想想会不会违法”“以后还敢乱说话吗?万一瞎说的内容被当成证据告了咋办”,不过,大家担心之余,也表示这是好事,希望全国推广。

    记者了解到,微信、QQ聊天记录当成呈堂证供,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与目前社会发展,公众信息传递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关。

    而南沙区法院出台的规程,则将电子证据固定、举证等方面规范化,其中包含范围广泛,共有4类。

    南沙区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

    第一大类: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第二大类: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第三大类: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第四大类: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河南当地,微信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频出

    案例1:二手房买卖遇毁约,一方微信记录作证

    2016年7月28日,刘女士准备买一套二手房,经过一番走访,通过郑州市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张女士位于中原区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价格为159万元,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签合同当日先交纳了5万元购房定金和2万元中介费。

    随后,刘女士开始准备剩余的房款,却出现了原房主毁约的情况,一直拖延不配合她办理过户手续,经刘女士多次催促,张女士仍然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在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出具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刘女士5万元,中介公司返还1.5万中介费及5万元定金。

    案例2:微商也被骗钱?法院却驳回诉求

    小英(化名)老家河南民权县,是个微商,在朋友圈卖保健食品。有一次,她通过微信附近人加为好友的方式,加了邻村小佳(化名)的微信,通过相互聊天,小英向小佳推广了自己的产品,小佳购买试用后,感觉效果挺好,再次向小英购买,其间一共购买了六次。

    然而,小佳前5次都按时付款,最后一次,小佳让小英先给发货,待发完货看见货单再付款。小英认为,双方已多次合作,其间也有这样的发货,对方也守信,遂先发货,价值1800元。没想到小佳却不守信了,不再支付货款,小英多次追要,小佳以种种理由拖来拖去。了解到小佳人在郑州,小英遂来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小英的诉求。原来,法院工作人员按照小英起诉状提供的地址向小佳实地送达应诉手续时未找到此人,小英亦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微信记录作为呈堂证供,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微信、QQ等作为证据呈送法庭,有些会被法庭采纳,有些则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将微信、QQ聊天记录等留存为有效证据,有啥需要注意的呢?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几个前提。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