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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压线击伤工人雇主、供电公司、电力设备公司谁担责

    时间:2018-08-30 19:20:16  来源:大河网  作者:

    □本栏目主持人尚迪

    施工工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人受伤,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有多名责任主体时,各主体的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追偿之诉。本案中,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误触高压线受伤,雇主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此后,雇主一直在寻求追偿,案件涉及高压线的产权人、管理人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为了免除自身责任,出具了各种证据,并从专业知识、法律规定等方面找寻对抗理由。这些理由会被法院支持吗?

    案件事实

    2015年4月,王某承包了三门峡市某幼儿园建筑粉刷及楼顶缝隙的填补工程,雇用李某等人施工。当时,建筑楼顶上方约2.5米处有三条高压线,电压分别为220KV、110KV、110KV。当地供电公司是三条高压线的产权人。幼儿园所在的小区属于正在改造的煤业集团棚户区,某电力设备公司正在施工改造线路,迁移这三条高压线。

    2015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李某在建筑楼顶干活时,用钢筋碰到了楼顶上方的高压线,不幸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随后,王某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李某183125.07元。

    王某付了赔偿款后,认为供电公司和某电力设备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力设备公司偿还王某先行赔偿李某的183125.07元,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某电力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最终,湖滨区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183125.07元赔偿费用中的7325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力设备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和煤业集团签订了合同,约定高压线迁移工程于2015年6月开工。在高压线迁移工程施工期间,某电力设备公司是三条高压线的实际管理人。在该合同的约定期间内,高压线附近施工的人员有理由相信三条高压线处于无电无危险状态。某电力设备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李某触电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承担了受害人李某的损失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诉求合法,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是根据法院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其追偿的数额应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因此,某电力设备公司应偿还王某先行赔偿的183125.07元。

    供电公司作为本案中三条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某电力设备公司认为,自己在2015年5月12日仅签订了施工合同意向书,同年8月23日和11月8日才正式签署输变电施工合同。李某受伤是在正式输变电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某电力设备公司都认为,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发、供、配瞬间完成,不能储存,不能暂停。线路迁移是一个系统工程,新建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才可能处于无电状态。法院认为“在该合同的约定期间内,高压线附近施工的人员有理由相信三条高压线处于无电无危险状态”违背客观规律,判决两家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两家公司同时向三门峡市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某电力设备公司提交的分别签订于2015年8月23日和2015年11月8日的两份输变电施工合同,替代涉案三条高压线的新高压线开工时间晚于李某受伤时间。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新建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所承载负荷才会转移,才可能处于无电状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故某电力设备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李某被高压线路击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遂将该案发回重审。

    湖滨区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王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本案是追偿之诉,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确定追偿数额。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高压线下施工,形成了安全隐患,供电公司作为三条高压线的产权人,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李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雇主王某未认识到施工场所上方高压线的危险性,而未尽到警示义务,未能提供相应安全保护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柴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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