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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草案一审 拟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戴上金箍

    时间:2018-09-01 18:53:25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草案九百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短短修改6个字,彰显的却是法律修正大进步,可以有效防止该原则被滥用。这一修改对于避免当事人滥诉缠访,避免法院和稀泥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草案

    “电梯劝阻吸烟案”不适合公平责任原则

    “高空抛物”适合公平责任原则

    人在路边走,“锅”从天上来。一个事故发生了,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失谁来赔?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担损失,是为“公平责任原则”。未来,这样的适用范围或将改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8月3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编,其中,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短短修改6个字,彰显的却是法律修正大进步。

      【案例】自行车索赔案、电梯劝阻烟案,法院判决都曾提到“公平责任原则”

    2016年3月的一天,杭州一老人因转身撞在正常推行的自行车上摔伤,进而起诉自行车主,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均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自行车主赔偿2万元。

    江苏省如皋市一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因目睹一场意外事故受到过度惊吓而诱发精神疾病,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认定女职工及单位均没有过错,但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单位承担女职工所受损失55%的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由大河报首发、并在全国引起关注的“电梯劝阻吸烟案”,法院一审之际,也提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2017年5月2日,医生杨某在电梯遇到一老人抽烟,劝阻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离开电梯后,杨某离开,老人突发心脏病遗憾离世。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000元。

    不过,“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某补偿家属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撤销一审判决。

    【弊端】部分法院“息事宁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过宽

    上述几起案例,均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大讨论。“公平责任原则”一次又一次在热议中走进普通市民的视野。在普通人的理解中,双方均无过错,就是不需要担责,那为啥法律又规定另一方要赔偿呢?

    “电梯劝阻吸烟案”杨某代理律师、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介绍,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设定公平责任原则的本意是由于民事权利受到重大损失,但依照过错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无法得到救济,所以为不显失公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惠文介绍,我国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法院在适用该条时也会遵循一些要点,比如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案件,对于特殊侵权案件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必须都无过错;必须有严重的损害后果等。

    不过,实际司法实践中,不乏有些法院为了“息事宁人”或“让当事人心理平衡”,存在部分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有责无责各打五十大板,这样看起来貌似解决了问题,其实是埋下了隐患。

    “‘电梯劝阻吸烟案’如果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会导致今后大家看到有人在公众场合抽烟,也不敢劝阻的情况,进而会损害普通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公民的社会意识会受到打击,乃至见义勇为也将受到压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单艳伟表示,不适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损于“公序良俗”,也有悖于《民法总则》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二审改判,迎来业内外的一致肯定。

      【修法】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使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使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短短6个字的修改,彰显的却是法律倾向社会民意、维护公序良俗的一大进步。

    草案九百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特别赞同这样的修改。”作为一名一线律师,单艳伟介绍,她一向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范围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反之,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则不能适用。“草案明确公平责任原则要依照法律规定,就可以有效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

    【说法】哪些情况算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比如高空抛物

    哪些情况算是依照法律规定?

    “从现行法律和草案中,可以看出一些情况属于这个范畴,比如高空抛物。”申惠文参加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在河南地区征求意见的工作,他介绍,现行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草案一千零三十条有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伤人,无法确定谁扔的,那么可能就需要适用这条原则,由这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责任。”

    此外,申惠文介绍,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草案九百六十六条也有相关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现实中,比如有心脏病患者,在开车途中突发心脏病,造成人员伤亡,就属于上述情况,可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

    “总之,一旦草案通过,今后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要先查法律,无法律依据的就无法适用。”申惠文表示,这一修改对于避免当事人滥诉缠访,避免法院和稀泥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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