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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满用水泥、大沙封了小区物业的门 俩业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时间:2018-09-08 18:30:36  来源:大河网  作者:

    随处可见的垃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周广现实习生柴婷婷文记者吴国强摄影

    因对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不满,欲更换该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吕某、王某与其他小区业主封堵了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大门。今年7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业主吕某和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刑事诉讼。昨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6年5月,一家新物业公司进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南段的一小区,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与业主产生矛盾。今年2月8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升级,吕某和王某等人使用砖头、水泥、大沙封堵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大门,并使用废旧自行车将该大门堵死,致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物业公司因办公场所大门被封堵,被迫停止办公长达近一个月,造成小区内垃圾无法清运,部分业主无法缴纳水电费,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其间,物业公司多次报警及向街道办事处寻求帮助。3月5日上午11时,物业公司返回办公场所时受到吕某和王某等人阻挠,物业公司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吕某和王某抓获。

    9月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吕某和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

    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不构成刑事案件

    针对公诉人对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从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了异议,王某等人是因其所在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未兑现其进驻小区时的承诺,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不满,进而双方引起纠纷,该纠纷性质应当属于民事争议的性质,即使存在过激行为,也只能是民事侵权纠纷,不应当以刑事案件定性处理。

    王某的辩护人说,本案引发有多种诱因,除了物业公司的原因外,还与街道居委会和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所以,鉴于本案的形成存在多种诱因,与社会上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王某自身具有多种从轻减轻的情节。辩护人呈请法庭能给予被告人王某较轻的刑罚,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役较为适宜,并能在判决生效之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说,在该案中,因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不断恶化升级,被告人和其他业主不断地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正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矛盾更加尖锐,被告人和业主只有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维护大部分业主及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和追求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故意。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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