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畔
本报讯11月7日,记者从河南省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7号)和《关于19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1号)要求,省食药监局要求周口市食药监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周口市太康县吴占营商店经营的2批化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
标称生产企业为(中外合作)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爱诺美白防晒霜SPF30+/PA+++,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标识的防晒剂:二苯酮-4、二苯酮-3、水杨酸乙基己酯。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批次爱自己防晒套盒,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周口市食药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商店法定代表人吴占营处以:1.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3.并处罚金1512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