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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7-10 19:42:33  来源:大河网  作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规划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能源行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全省能源产业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指导协调全省农村能源发展改革工作。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负责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国家开展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实施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预测监测和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配合开展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承担能源对外合作职责,组织推进与外省、中央大型企业能源合作,推动省内相关能源企业在省外项目建设和与省外企业合资合作,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参与拟订与全省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拟订的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能源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提出调整政府定价的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管理权限上报国家或河南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政府定价的能源产品价格,应征求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意见。

    2.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意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工业审核意见。

    3.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双方加强协调配合。

    4.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政务公开、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源预测监测和预警,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省内相关能源企业开发利用省(境)外能源;承担能源法治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电力处。拟订全省火电、热电、核电、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电网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电力供需平衡;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三)煤炭处(能源监管处)。拟订全省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煤层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煤炭、煤层气资源优化配置;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依法依规承担能源监管工作。

    (四)石油天然气处。拟订全省油气开发、炼油及管道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协调天然气供应指标;配合开展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负责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行业综合管理;拟订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改革;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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