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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7-10 19:43:21  来源:大河网  作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归口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第三条 职能转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更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省民族宗教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省民族关系,推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七)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组织实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省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一)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二)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承担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全省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整理、编纂工作;组织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变更和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四)民族关系与监督检查处(省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拟订民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相关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

    (五)民族一处。负责全省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省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民族教育有关事项;指导委属民族院校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民族二处。负责全省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对口支援和扶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等工作。

    (七)涉疆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的形势分析、政策研究、协调指导,推动省委、省政府涉疆服务管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在豫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宗教一处。负责全省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联系、培养相关宗教界人士,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相关宗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宗教二处。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联系、培养相关宗教界人士,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相关宗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宗教三处(省朝觐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伊斯兰教矛盾纠纷;负责联系、培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伊斯兰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伊斯兰教领域突出问题,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伊斯兰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组织协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机关行政编制63名(含单列编制1名)。暂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民族宗教委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七条 省民族宗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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