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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将带来哪些便利

    时间:2017-04-10 21:08:3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张馨予

    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迎来了首次修订。

    昨天上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这次《条例》修订将给业主们带来哪些便利?河南商报邀请业内人士进行了解读。

    专家解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将带来哪些便利

    2016年11月11日,《河南商报》对兴达锦绣园小区供暖问题进行了报道

    专家解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将带来哪些便利

    2016年11月29日,《河南商报》对中方园小区新老物业之争的报道

    专家解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将带来哪些便利

    2015年1月8日,《河南商报》对福元路某小区车位“只卖不租”进行了报道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高云实习生施尚景

    物业和业主闹别扭,极端事件可不少。《河南商报》此前就报道过不少“经典案例”。

    好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的“主治”范围里,有望根治这些烦心事儿的“药方”有不少。

    暖气不热维权遭遇“踢皮球”?

    水电气暖公司验收合格要接收,维护管理全承担

    【案例】

    小区把暖气费与电费捆绑

    上个供暖季,《河南商报》报道了郑州市兴达锦绣园小区因为供暖设施不达标,热力公司不接管,小区热交换站被物业公司“管控”。可物业公司一度要把分摊电费和暖气费捆绑收费,不然就不供暖。

    类似这种热交换站归物业管理,供暖被物业卡住的小区,在郑州还有不少。

    【修订草案】

    水电气暖公司验收合格

    要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更新责任和费用,相关费用依法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专家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新民:

    长期以来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的管理维护、计量收费等问题是引发小区纠纷、影响安定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于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明所致。

    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在专业经营设施配置建设上的随意性以及专业经营单位逃避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保障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对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的安装、移交、维护管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河南省物业商会秘书长张国强:

    开发商和水电气暖公司的权责更为分明,实际和物业公司并无太大关系。现实纠纷中,很多是开发商历史遗留问题。杜绝相互推诿,如何从源头约束开发商的责任,应是重点考虑的问题。

    解聘物业公司其提前撂挑子或“赖着不走”?

    “早退”罚5万元~10万元,“迟走”一天罚1万元

    【案例】

    老物业不撤离

    用灭火器喷业主

    据《河南商报》报道,去年11月27日上午,一场新老物业之争,在郑州市中方园小区(西区)上演。

    据小区多名业主说,老物业服务期间,多次和小区业主发生纠纷。后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解除了老物业与小区之间的服务关系。

    新老物业交接时,老物业不愿搬离,导致新物业无法进驻,于是上演了围观的业主被老物业工作人员用灭火器喷射的一幕。

    【修订草案】

    “早退”和“迟走”都要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20万元罚款。

    另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交接义务。

    如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1万元罚款。

    专家解读

    张国强:以往,政府部门也对这方面进行监管。监管手段为罚款,甚至吊销物业公司的资质,今年取消了物业管理的二、三级资质,降低了物业管理行业入门的门槛。所以吊销物业公司资质的管理手段已经失效,具体的罚款细则现在“顶上”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规范行为。

    高价卖的车位宁愿空着不对业主出租?

    空置车位只售不租,处罚5万元~10万元

    【案例】

    小区车位20万元一个

    宁愿空置“只卖不租”

    据《河南商报》报道,2015年初,在郑州市福元路某小区,规定车位“只卖不租”和“禁止没买车位者开车入内”。一边是每个车位20万元的价钱让一些业主觉得高不可攀;一边是大量车位空置却不向业主出租。

    最终,业主组车队堵路,开发商暂时放出40个出租车位平息了事。

    王新民说,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方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有时不能满足业主需要。

    【修订草案】

    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1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置比例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如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如有富余车库、车位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施行15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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