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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拟规定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对外出租不能超半年

    时间:2017-04-10 21:08:50  来源:大河客户端  作者:张馨予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侯梦菲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物业在公共区域随意设置停车位……这些让小区业主闹心的事,未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天(3月28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设置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及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九十八条。业主们最为关注的,肯定是怎么保护业主的权益,记者为您梳理修订草案亮点。

    【1】 车位不计入公摊,不能“只售不租”

    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有时不能满足业主需要。

    为此,修订草案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置比例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计入公摊面积,并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修订草案还对车位的分配管理进行规定,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求后,如有富余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2】公共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征求半数业主同意

    现实中,总是会出现物业部门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如何设置,收益归谁所有?

    修订草案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的,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3】车位“只售不租”,物业或将面临最高10万罚款

    如果违反规定,物业部门或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修订草案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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