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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堰男子倒卖野生红豆杉获刑3年 检方抗诉后改判4年

    时间:2017-04-10 21:25:27  来源:荆楚网  作者:

      判三缓五量刑过轻,检方抗诉后改判四年——

      倒卖“植物大熊猫”,严惩不贷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陈鹏 通讯员 高先虎 罗伟

      编者按

      今年6月,湖北省启动环保世纪行,在各市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采集对策建议。近期,省人大城环委联合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发布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随后,本报进行实地调查,请看记者发回的报道——

      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大熊猫”。竹溪一男子利欲熏心,以每斤2.5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红豆杉75件,欲销往外地牟利。归案后,该男子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昨日,竹溪县森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封俊告诉记者,因为这起案件的教育和震慑作用,从去年到现在,该县再没有发生一起盗伐红豆杉案件。

      凌晨出击,截获一车野生红豆杉

      2014年6月3日凌晨,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所长黄先贵根据收到的举报短信,组织民警上路设伏。凌晨1时40分,在竹山县城关镇自来水厂路段查获一辆嫌疑大货车,车上装满了新锯断的木材。经清点,木材共计75件,长度在1至3米之间,最大直径70厘米,材积为5.0448立方米。民警初步判断,这些木材为野生红豆杉。

      该局随机抽了3样检材,送往位于南京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6月15日,确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历史。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大规摸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

      在十堰,野生红豆杉主要存活于竹溪与重庆交界处的大山中。历年来,盗伐、运输、经销野生红豆杉的不法行为,一直是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

      跨省追捕,嫌疑人落网河北

      因案情重大,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定为省级督办案件。

      据货车司机王某交代,这批红豆杉是货主胡某从竹溪县丰溪镇非法收购的。经查,胡某出生于1990年,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人。2014年4月,胡某在利益驱使下,以每斤2.5元的价格从同村刘某等5位村民(均另案处理)处收购红豆杉。

      案发后,胡某一直外逃,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11月5日,民警根据线索赶赴河北,将胡某抓获。

      2015年3月10日,茅箭区检察院对胡某、王某提起公诉,认为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茅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人罪名成立,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量刑过轻检方抗诉,胡某终受严惩

      收到判决后,茅箭区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2000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茅箭区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龚雯介绍,此案中,经检尺木材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十堰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刘青华说:“我们与森林公安联系,再度确认,认为胡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前后不一,且始终没有供出‘上家’,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胡某的判决不应该适用法定最低刑、不应该适用缓刑,应当在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范围参考量刑。”

      因此,十堰市检察院支持茅箭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最终,十堰中院采纳了该抗诉意见,2015年8月,改判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连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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