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湖南新闻 > 法院庭前调解 8元餐位费当场退还
  • 法院庭前调解 8元餐位费当场退还

    时间:2017-11-01 11:19:45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相关报道:被收8元餐位费,长沙食客状告店家

    本报10月31日讯 2元/位的餐位费,不少人在饭店吃饭都被收取了这笔费用,长沙市民柳女士对此较真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更多消费者站出来为自己维权今天上午,岳麓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饭店当场退还8元餐位费,同时表示已经积极整改,不再收取餐位费。这是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以来,湖南首例餐厅违规收取餐位费案。

    10月8日,长沙市民柳女士与另外3人一同在食在不一样金茂览秀城店就餐,点餐后,账单上除了菜品,还有“餐位费2元/位,4人”的字样,菜单上也标注着“本店用餐,餐位费2元/位”。

    让柳女士惊讶的是,无论是餐厅,还是身边的朋友,几乎都不知道餐位费不应该再被收取。“虽然餐位费只有几元钱,但是,我还是决定起诉。”柳女士觉得,也许这场诉讼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懂得运用新《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被收取了8元餐位费,柳女士将食在不一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茂汇分公司(简称金茂汇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餐位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月9日,该案在岳麓区法院立案。

    今天上午,岳麓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称,在被起诉之前,餐厅对新《条例》的实行并不知情。在得知被柳女士起诉以后,金茂汇分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调解,同意了柳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积极整改,在第一时间撤换了印有“本店用餐,餐位费2元/位”字样的点菜单,不再收取餐位费。

    法官说法

      对餐位费、开瓶费等费用说“不”

    该案承办法官黄婧介绍,新《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同时,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新《条例》重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黄婧说,案件标的物虽小,但意义重大,“相对于8元餐位费本身,这更是一场生动的普法。”

    黄婧提醒广大消费者,就餐后要向经营者索要消费明细或是发票等有效凭证,以便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权。■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梅国飞 通讯员 常研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