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向融资企业转嫁成本,被中国银监会天津银监局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
单 位
名称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龚国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融资企业转嫁成本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