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2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2014年、2015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桥支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被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桥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晓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2015年,该支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2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