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四川新闻 > 成都地铁有新规 8岁以下儿童不能独自乘地铁
  • 成都地铁有新规 8岁以下儿童不能独自乘地铁

    时间:2017-05-18 22:12:28  来源:  作者:

      党代会热词看民生

      今日主题

      轨道交通

      成都轨道交通线网现已开通运营4条线路,里程108公里,到2022年地铁开通运营里程将达到600公里以上,市民出行与地铁已经紧密相连。《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去年1月列入当年我市立法计划,并于今年3月29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乘坐地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人陪同

      “乘客进站乘车实质上是与运营单位缔结和履行客运合同的行为。”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跃表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下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缔结、履行客运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独自进站乘车容易发生意外,“‘条例’第四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哪些东西不能带上地铁,受到市民高度关注。根据立法听证情况,当时不少听证陈述人支持允许携带折叠自行车,理由是自行车是绿色环保的出行工具,尤其是可以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听证会后不久,共享单车被引进成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多数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沈跃表示,使用折叠自行车虽符合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但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予以折叠仍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伤的较大可能。因此,条例最终规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但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是可以进站的。”条例还规定,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可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

      逃票行为:运营单位可处罚 最高罚200元

      市人大就关于授权运营单位实施部分行政处罚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立法论证。“我们认为进行相应授权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使此类处罚权,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据了解,该做法也是国内已实施轨道交通立法城市的主流做法。

      根据此前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加收票款”属于行政处罚,应与属于违约责任的“按出站线网单程最高价补票”加以区分,“条例”对不同情况出现的“违约”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该“逃票行为”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还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即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车上进食:不允许 拒不改正将罚款

      地铁上是否允许吃东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7类行为,除了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外,还包括第六条“在车厢内进食”。而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目前,我市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方式有地铁和有轨电车两类,地铁已投入运营多年,有轨电车即将投入运营,轻轨和磁悬浮处于规划论证阶段。“从各地立法经验看,轻轨与地铁的区别主要在于运量上,管理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可以适用同一规则予以规范。”沈跃介绍,由于磁悬浮的技术方式与地铁具有本质区别,其建设、保护、运营管理要求与地铁不同,且我市缺乏实践经验,不宜简单套用地铁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轨电车与地铁的运行方式也存在一定区别,但从我市实践以及外地立法经验看,其差别主要体现在运营管理、保护区范围划定以及安全管理方面,二者在规划与建设、综合开发、乘坐规则等方面,基本可以共用一套规则。”沈跃表示,基于上述原由,“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此外,“条例”还鼓励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物业互连互通。

      特别规定

      为有轨电车建立快速处置机制

      按照计划,有轨电车蓉2号线示范段将于2018年开通试运营。有轨电车绝大部分路段都在道路上行驶,是否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怎么办?“条例”为此设置了特别规定,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同时,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

      成都晚报记者 黄尚斐 摄影报道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