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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江两男子销售假烟 涉案金额五十余万元被判刑

    时间:2018-03-31 15:40:59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30日讯(温江法 记者 刘佩佩)3月3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温江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五十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因接收、储存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处以刑罚。

    温江区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受赖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租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街的房屋作为接收、储存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仓库,后对外进行销售。同年8月29日22时许,温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在龙凤街挡获了杨某、杨某某,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中华”、“南京”等8种品牌卷烟2775条,并从一辆“雪弗兰”牌小轿车上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玉溪”、“云烟”等3个品牌卷烟33条。经检验,此次查获的2 808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上述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05 340元。

    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接收、储存、帮助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05 340元,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扣押的2808条伪劣卷烟、作案工具“雪弗兰”小型轿车,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故意违犯烟草专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积极秩序,破坏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烟草生产销售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对类似犯罪行为呈现严厉打击的态势。本案中,被告人帮助他人大量收购假冒伪劣烟草产品,并对外销售,犯罪行为及后果严重。对犯罪人员处以刑罚,有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同时更有利于广大群众形成对生产、销售烟草等专卖产品犯罪的客观全面认识,对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公民守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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