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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8-04-03 15:52:13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3日讯(记者 戴璐岭)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从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了解到,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5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将对促进四川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打通四川信息“大动脉”,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支撑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结合四川实际,针对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立法和执法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体现了六个方面的特点。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省电信管理机构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市(州)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具体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公安、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的管理体系,有效破解基层管理和执法难题。

    突出电信设施与地方规划建设有效衔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规,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建设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预留电信设施空间。商务楼宇、机场、车站、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电信设施。住宅小区建设严格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标准。

    强调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和跨行业共建共享。《条例》将电信设施定位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对农村、贫困、偏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供电、资金、补偿等方面给予保障。《条例》规定公共安全防护设施、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广播电视和电力设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应当与电信设施实行共建共享,促进社会资源的集约利用。

    加大公共机构和区域对电信设施建设开放。《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举办的学校等公共机构、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条件。明确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以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禁止签订排他性协议。

    合理确定通信基站建设环保要求。《条例》注重解决公众对基站建设关切问题。根据最新规定,明确建设通信基站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以通信基站任一天线地面投影点为圆心,半径五十米范围内有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建筑物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电磁辐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强化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条例》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最高处罚一百万元。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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