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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黑除恶 泸州叙永一涉恶犯罪团伙主犯获刑七年六个月

    时间:2018-09-15 18:21:38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泸州9月14日讯(苏忠国 记者 岳东)9月14日上午10时,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马某为首的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马某等人分别获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周某、罗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马某为首要分子,周某、罗某为重要成员,刘某、郑某云、赖某林、何某健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以来,该集团在叙永县水尾镇、大石镇一带为非作恶,“大石4.30马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水尾12.6赖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水尾2.13马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等案件中,被告人马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持械伤人,情节恶劣。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等七名被告人的指控,马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叙永县水尾镇、大石镇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条第(六)项、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泸州市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表明叙永县政法系统已将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良好保障,为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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