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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难有新招 女老赖拒执罪被判刑

    时间:2018-05-19 15:13:18  来源:  作者: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阿瑞 罗茂娇)最近,云南石屏县一名“女老赖”,明知自己种植的中药材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还私自偷挖藏匿。殊不知她的这种行为纯属“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免不了她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还被附加赠送监狱“十月游”……

    5月16日下午14点30分,私自偷挖查封药材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石屏县人民法院受审。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俞飞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系石屏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据悉,该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是石屏县一名做中药材生意的“小老板”,因生意资金短缺,王某某及其丈夫、女儿、女婿4人在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多次向夏某借款。因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夏某将王某某等4人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王某某等4人共同向夏某返还借款本金 2461987元及欠款利息。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王某某等4人并未按规定自觉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经法院查询和依夏某申请,该院依法查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丈夫向他人转包的某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和地上种植的中药材、林果植物,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雇人到法院查封的上述地块内私挖中药材重楼。同年9月13日,该院在该查封地块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私挖的中药材重楼及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手机等物,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10月19日至21日三天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又雇人到该地块内私挖中药材重楼,并将私挖的中药材重楼运输、转移至案外人吴某某家隐藏,后隐藏的中药材被该院查获。后王某某于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逮捕。2018年4月11日,公诉机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该案移送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无视司法权威,多次转移、隐藏、毁损本院查封的财物,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外,因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化解“执行难”联席会成员单位代表、部分单位职工、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共计126人参加旁听。

    庭审结束,该院执行局长赵永明组织到庭参加旁听的10余名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座谈会。赵永明表示,“今天邀请被执行人参加旁听,目的是对你们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特别是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应该警醒,今后法院用刑罚惩处拒执犯罪将成为常态,希望各位尽快履行义务,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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