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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剂科副主任频频受贿 手机电脑金条来者不拒

    时间:2014-11-14 07:04:00  来源:  作者:

    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销售并扩大销售量,浙江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潘某,竟多次向温州市中医院原药剂科副主任王某行贿。

    潘某今年33岁,山东人,中专文化。

    2011年10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做阿胶生意的潘某认识了王某。

    当时,王某在市中医院负责药品采购,权限较大。为了接近王某,潘某以学习中药知识为名,拜王某为师。

    到了2012年初,借着王某传授的中药知识,潘某进入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销售人员。

    为了感谢潘某的教导,同时为了让自己公司代理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王某的医院并扩大销售量,逢年过节,潘某会以“送过节礼”、“减少摩擦”、“拜师学艺”的名义,给王某送礼。

    根据统计,在2011年底到去年6月间,潘某先后赠与王某价值2.77万元的财物。这些财物中有热水器、笔记本电脑、手机、超市卡、金条等。

    而在王某的帮助下,2012年6月至去年9月,市中医院向潘某的中药公司购入中药200余种,金额达51万余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国家规定,给予负责药品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故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其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而王某,也因受贿罪于今年7月份接受鹿城法院审判,后被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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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来,鹿城法院判决

    受贿罪44人、行贿罪7人

    2009年至今,鹿城法院共判处行贿罪案件7件,涉案人员7人,3人被判处监禁刑,4人被判缓刑。作为行贿罪的对偶性犯罪,44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分析该院判决的行贿罪如下:

    第一,行贿人员从事的行业,有医药代表、私人诊所法定代表人、酒店经营者、工程公司股东、国家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行贿目的:他们或为了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或为了在招投标竞标过程中获得好处,获因为不具备某种资格而获取该种资格,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最高的达165万元。

    第三,这些被判刑的行贿人员大部分是主动行贿,但也有被动。如该院判决的酒店经营者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被相关人员“以借为名”索要13万元。法院认定周某行贿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大,根据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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