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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业主联名告业委会今宣判

    时间:2016-07-12 14:57:00  来源:  作者: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唐李晗)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连续作出的几项决议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顺义香花畦小区35位业主联名起诉业委会,要求判令被告撤销违法决议。今天上午,此案在顺义后沙峪法庭大法庭公开宣判,业主要求撤销决议的诉讼请求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诉求 业委会提议用住宅维修金修路程序违法

      原告李某等35人是北京(楼盘)市顺义香花畦小区业主。业主们表示,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连续作出了几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为此业主们联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违法决议。

      业主们称,2015年8月21日,业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

      原告认为,小区道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来已久,就此被告曾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在法院尚未审结该案时提出动用住宅专用维修基金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该决定的提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业主认为,作出该决议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首先,决议作出期间正值业委会增补委员,依据小区《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委会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增补业委会委员期间作出上述决议违反《议事规则》,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据多数业主反映,《专项维修基金分摊明细表》的签字不真实。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使用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维修小区道路的决议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对小区封闭管理决议非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称,2015年10月17日,业委会发出公告,称欲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并要求业主在10月18日至27日之间对该决议进行表决,同时采取反投票法,即未在规定时间到业委会投票或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该方案。

      2015年10月30日,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某家园封闭管理的业主大会决议》。

      原告称,由于被告没有充分公示该议案,且投票时间较短,大多数业主都不知晓公告一事,因此形成了大多数业主都没有参与投票的结果。而被告采取的反投票法在《议事规则》中从未提及,因此不能适用。业主们认为,被告依据该投票法得出的结果不是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该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未公示

      2015年10月26日,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出了《业委会致全体业主的函》。原告从该函件中得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而该结果的选举过程并未向广大业主进行公示,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上述决议侵犯了原告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上述3个决议。

      法院判决 三个决议分别审理

      据了解,此案已开过三次庭。在法庭上,被告提出,原告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三个业主大会决议,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不能作为一案审理。

      “三个决议都是依照程序进行,且第一个决议不是我们作出,是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共同决议作出,由我们发布。第三个决议也是业主通过共同决议投票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表示。

      今天上午10时,35位业主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到法庭听宣判结果。

      经双方同意,法院对业主的三个诉讼请求分成三个案件审理,今天只对后两个涉案决议宣判,第一个诉讼案件将择期宣判。

      业主部分诉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业主大会决议从形式上已经具备一份业主大会决议形成的要件,并且对包括35名原告在内的涉诉小区业主产生实际影响。被告发布该决议并未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投票,而是通过张贴封闭管理方案及业主大会审议报告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告知。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被告作为涉诉小区的业委会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应积极正向地就业主大会会议商议事项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由此计算投票结果。而被告采取反投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并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难以保证全体业主准确充分地表达对封闭管理方案的意见,由此计算出来的投票结果也不能够被采用。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某家园封闭管理的业主大会决议》明显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第三项决议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2015年9月23日发布的《香花畦小区增补业委会委员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中的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得票数均未有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对该决议中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决定予以撤销,其他选举决定内容在程序及实体上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留。

      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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